"国民MC"刘在石,因未能从前公司获得6亿韩元出演费,进行了长达5年的诉讼。结果仍然很难获得,诉讼以失败告终。
3日,据首尔高等地方法院民事13部(部长审判员 金贤勇)发表声明,"刘在石与金勇满对于前公司Stom E&F提出的保证金输出级请求权诉讼,于3日被驳回。刘在石请求获得3大电视台委托于法院处理的6亿韩元,法院不予认证。"
2005年,刘在石与前公司Stom E&F签订专属合约,出演MBC《无限挑战》到2010年为止,共赚取约6亿韩元出演费,但是2010年5月Stom E&F公司一方产生高达80亿韩元债券扣押,刘在石并没有获得该得出演费。刘在石于2010年10月与公司解约后,向电视台请求获得之前未支付的出演费。
当时电视台对于出演费的债权所有者认为应归于演艺人所签公司,在刘在石解约情况下,电视台并不知道出演费债权人应归于刘在石还是Stom E&F公司,随即将刘在石出演费问题委托给法院处理。
刘在石上诉,认为该出演费债权人应归本人所有。
关于刘在石的上诉,法院给出回应,"所属社虽然是从电视台方得到出演费,但是公司毕竟是原告代理人,应获得出演费保管者地位。演艺人的出演合同属于承包合同的一种,电视台是发包者,公司是承包者,而演艺人是收益间接获取者。因此根据承包交易法,电视台应该向演艺人所属公司直接支付出演费。以演艺活动所获得收入原则上由公司获得后再发放给演艺人。而根据刘在石诉讼内容来看,出演费是在签订合同期间获得的,因此于刘在石的权力所有权申请不予承认。在合约期间,出演节目是一种义务,不能由其他人随意代替,出演费也不能直接支付于演艺人,需经过所属公司这一程序。"
扫一扫
资源免费分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