笑星刘在石起诉前所属公司为并要求未得到的出演费,然而最终以败诉告终。
3日,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协议13部(金贤龙部长法官)驳回了刘在石和金勇万以前所属公司Stom EnF的债权人SKM Investment为对象,请求支付供托金的诉讼。
刘在石和金勇万是在2005年3月与Stom EnF签署了合约。刘在石在2010年一年约赚取了6亿元的出演费,金勇万也约赚取1亿元的出演费。
然而,Stom EnF在2010年6月将给所属公司艺人的出演费债券,以及要从各个电台获得的债券都交托给了SKM Investment,之后刘在石和金勇万却没有得到出演费。
刘在石出演KBS 2《Happy Together》19期,MBC《无限挑战》以及《来玩吧》5个月出演费,SBS《Running Man》2个月的出演费,加起来共6亿元左右。金勇万有9600万元的出演费,但两人在此之间的出演费都未收到。
之后,刘在石和金勇万以电台和娱乐公司为对象提出了支付出演费的诉讼。电台主张多数的权利,以真正的债权者不明确的理由将供托金交托给了法院。
法院认为刘在石和金勇万并不是与电台亲自签约的当事人,因此没有接受以债权者们为对象的出演费所有权主张。
刘在石败诉后,现所属公司FNC相关人士表示:“因为是与前所属公司的事情,作为现在所属公司正在检讨判决文。现在还没有掌握刘在石本人的意愿,诉讼之后的事情还没有确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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